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原**浏阳市**文化有限公司副总裁兼PC总经理,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住浏阳市**广场**栋**单元**,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9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在2015年入职**浏阳市**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16年开始负责**产品质量的研发和把关。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其对供应产品的决定权,多次索取、非法收受多家供应商的回扣及好处费。2018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共索取、非法收受供应商回扣及好处费累计约210762元,其中收取现金30000元,转账形式收取180762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向**供应商李某乙的腊味厂索取回扣,李某乙转账78000元给被告人何某某持有的王某某银行卡中(卡号为810102000********);2018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购买车辆时,要求李某乙转账回扣款20000元至车行李某某账户中(卡号为810103000********);
2、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向**供应商江西**厂刘某乙经理提出收取回扣的要求,刘某乙同意按5角至1元每包的价格给回扣费。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江西**厂刘某乙经理安排员工转给被告人何某某回扣款共计82762元;
3、2018年,因洁美装饰公司合伙人周某某参与了**公司中央厨房工程的竞标,中标前允诺给予被告人何某某好处费。在招标评标过程中,作为招标委员会评委的被告人何某某向**推荐了**装饰公司。**装饰公司中标后,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收受周某某现金30000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10762元。**公司对被告人何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实表现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就职证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零售业务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薪资明细表、收条、情况说明、谅解书等物证、书证;②证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涂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丙、彭某某证言;③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④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4月29日
附:一、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27207****;
二、移送案卷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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