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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Z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3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捕前任**岛公司副总经理,住海南省儋州市****天下****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28日侦查机关重报,本院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担任**岛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海南**岛部分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监管及审批,其中分管着海南*甲实业有限公司、苏中**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乙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进度监督、额度结算支付审批等,这期间,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上述公司的负责人索取贿赂,共计88.5万元人民币。具体是,2018年9月20日向海南*甲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彭某某索贿15万元,2018年9月向苏中**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索贿50万元,2018年10月24日、2019年7月8日向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封某某索贿2次11万元,2019年6月至8月多次向海南*乙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戴某某索贿共12.5万元。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彭某某、张某某、封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

4、扣押清单;

5、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岛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88.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姬水清

2020年6月12日

                                     

附: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公安局卷16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 移送财物清单另附;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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