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村。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2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徐州**公司(**电厂)工作期间,利用**的职务便利,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送进电厂的煤以次充好,帮助将该些劣质煤尽快翻车,以利于后续能尽快翻配燃烧不被发现, 期间收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及过节费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张某某公司调取的劳务费清单、何某某劳动合同书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含笑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