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县**乡街道居委会**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10时许、7月23日13时许,趁居住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城**期**栋**单元**号的业主不在家之际,从自家卫生间窗户翻入**号的生活阳台,进入**号房内寻找业主的内衣内裤把玩,后原路返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萍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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