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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新区**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何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何某某顶替一宕昌移民领取政府划拨的30亩耕地和一份宅基地,2008年,何某某将之前自己居住的宅基地连带农宅卖给了一个叫南某某的自发性移民,获利17000元左右。2009年末至2012年,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秦川镇龙西村村民,买入龙西村部分与西昌村接壤的土地,随后转手将该处耕地卖给西昌村8户村民,获利1000多元好处费。期间,何某某与秦川镇薛家铺村村民安某某合伙以15万的价格购买了尹家庄村民在西昌村的35亩地,到手后何某某将该块地平整为17*17米的宅基地若干份,并给西昌村自发性移民以平均10000元的价格卖出17份。经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勘测,认定何某某涉嫌倒卖宅基地17处7.31亩,倒卖作为耕地的土地面积53.4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套合图;6.国土资源函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育智

                                  代理检察员:王  丹

2019年1月22日

附:

1、​ 卷宗3册,起诉书10份。

2、​ 被告人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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