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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珍贵、频临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7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71********,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有限公司老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街道**村**村**号,现住址: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和郑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的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和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在****有限公司交谈期间,郑某某因身体不好想通过吃穿山甲增强体质而让何某某帮忙购买。何某某随后打电话给莫某某(另案处理),问他是否有穿山甲(活体)卖,莫某某回复有,双方约定850每斤,于次日中午在阳江市区某某酒店交易。何某某帮郑某某联系好购买穿山甲(活体)事宜后,告诉她是1850元每斤,并让她先通过微信先转10000元给他,他再转给莫某某作为定金,郑某某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何某某。次日中午,何某某开车和郑某某一起到市区某某酒店与莫某某交易穿山甲,经称量,涉案穿山甲重11.2斤,共10350元。莫某某在某某酒店三楼帮郑某某屠宰了上述的穿山甲,何某某然后将10350元通过微信转张的方式转给了莫某某。双方离开后,郑某某让何某某帮忙将屠宰好的穿山甲邮寄回浙江义乌,何某某随即购买泡沫、冰块回公司将穿山甲包装好,期间何某某偷偷拿出了十几片穿山甲鳞片。当日,何某某让自己的司机张某某通过某某货运服务部将上述的穿山甲按照郑某某给的地址寄给郑某某。事后,何某某又让郑某某通过微信转了10800元给他。何某某通过上述行为获利10000元。2019年7月26日,办案民警依法对何某某的****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当场缴获了七片疑似穿山甲鳞片。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专业鉴定,该物种为哺乳纲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熟制鳞片。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退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案件登记表及被告人到案经过。2、微信转账记录。3、缴获的穿山甲鳞片。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活体穿山甲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19年12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活页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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