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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住西充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某招募他人从事“打群”业务。“打群”具体操作模式是:何某某首先从网络获得大量手机号码,提供给招募的人员,让招募的人员拨打电话,将有意加入股票群的机主,拉入事先准备好的微信群,待拉进微信群人数达到一定人数后,再将微信群转卖给他人牟利。一段时间后,何某某为牟取更高利益,又招募人员开发“洗群”业务。“洗群”具体操作模式是:何某某利用之前“打群”方式建立的7个以“游资联盟”命名的微信群,安排陶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群内冒充股票讲师,招募人员在微信群里冒充股民,吹捧讲师,待群内股民对讲师信任后,再引导股民进入合作方控制的平台购买各类投资产品,该平台将通过各种方式让股民亏钱后,根据股民的亏损金额,按比例返钱给何某某。2019年9月26日,民警查获了何某某设立的三个窝点,扣押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伙同他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威霖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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