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25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住所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因使用时容易将装修材料打烂,便自己在家使用电焊机和角向磨光机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将购买的一截钢管焊接在射钉枪的枪口位置,并将原有的卡簧、螺帽取下,何某某把改装后的射钉枪放在家中。
2020年1月9日15时许,南部县公安局民警根据重庆警方情报线索到被告人何某某家中搜查,民警到达现场后电话通知何某某回家,何某某回家后主动将一把改装过的射钉枪交给民警。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202067-1号疑似枪支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制作、加工的方式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洪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9061****.
2.案卷材料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枪支现扣押在南部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