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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平利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自2016年3月至8月,通过“手机淘宝”网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自动退壳管套、钢珠等配件,在平利县**镇**村自家老屋里面组装了一支射钉枪。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属于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远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涉案枪支由平利县公安局统一保管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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