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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乌当区**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因在网络上与唐友建发生口角纠纷,双方便相约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三角花园打架斗殴,后何某某徐某某纠集被告人安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黄小伟(另案处理)等人乘车前往约定地点,何某某安某某等人误以为在朱昌镇三角花园路边的魏某某和皮征成是与何某某等人相约打架的人员而对魏某某和皮征成进行殴打,何某某安某某及其他同伙每人手持一把砍刀参与打斗和砍砸魏某某的摩托车,致魏某某右肘轻伤二级;

2、2018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拼多多购物网站上购买枪管等零部件后,将一支射钉枪改装成枪支。2020年1月2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在何开润贵阳市白云区中坝的住房内查获该枪支。后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枪支疑似物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历资料、网上购物交易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徐某某陈某某夏某甲、皮征成、唐某乙夏某乙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何某某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痕迹检验鉴定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何某某安某某徐某某夏某甲陈某某魏某某的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安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何某某系主犯、安某某系从犯,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何某某安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购买零部件非法改装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昌海

检察官助理:罗昌敏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现在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卷,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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