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拼多多购物网站陆续购得射钉器、射钉弹、钢珠、枪托、限位销、铁砂、钢砂、红绿外线瞄准镜等枪支零部件,并在通江县陈河乡杨村坝村二社承包鱼塘旁板房内利用角磨机、电焊机、无缝钢管等工具将上述配件非法组装射钉枪1支,2020年9月6日通江县涪阳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住宅查获射钉枪1支以及若干枪支零部件,2020年9月8日何某某向通江县涪阳派出所主动投案。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组装枪支系改制射钉枪,具备发射功能且以火药为动力类型,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电
检察官助理:王成莉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278****;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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