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宜兴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宜兴市**街道**村**号(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网络上购买无缝钢管、8倍瞄准镜、射钉器 、枪托、锁定器等配件后,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氿一号133栋406室改造成一支长枪,后何某某将该疑似枪支放在宜兴市**街道**村**号家中。
2020年7月3日,民警在其家中查获该疑似枪支,同时查获射钉弹109粒,钢珠972粒。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系射钉器改制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3.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摄影照片等;
4.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宜平
检察官助理:王海翔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9537****。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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