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号**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淘宝网购买射钉枪、枪管等枪支零部件回来后,在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风云村委会石羊稠村19号家中,将购买回来的射钉枪等枪支零件加工改造成一支火药枪,后将枪支藏匿在家中。
2020年8月15日,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盐田区泊郡雅苑豪旺烧鹅店抓获何某某,依法对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风云村委会石羊稠村19号何某某住宅进行搜查,在其住宅厨房的阁棚处搜获自制火药枪形物一支、枪柄一个。经鉴定,上述自制枪形物可装填自制子弹,且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霞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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