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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通过淘宝网购买“鑫盛牌”射钉枪,用于装修房子,后又分别于2016年10月13日、2017年2月11日、2017年3月29日分三次通过手机淘宝在网上购买了射钉器、液压合金精密钢管、枪托、套管等部件并对射钉枪进行改造组装成枪支,并藏匿于琵琶镇赵坪村赵坪村自己院子墙根处,后在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局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将射钉器改造成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力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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