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8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没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向佛山市南海区**厂的经营者吴某某、麦某某(均已判决)介绍订单,在其介绍下该印刷厂印刷了标有“hp”、“canon”等注册商标的纸箱13批次,共计12万个。吴某某通过何某某确定涉案纸箱设计图、收取定金和货款。何某某从吴某某处分得利润4万元人民币。2018年12月18日,民警查获上述印刷厂,现场起获部分涉案纸箱及施工单、模具、菲林等物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 娟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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