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4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开远市**办事处**村委会**村**处,开垦林地栽种包谷至今。
经鉴定,位于**办事处**村委会**村**处占用林地的现场面积为22.36亩,调查范围内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被告人何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普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林地林木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22.3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检察官助理:郭建刚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76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散装证据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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