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麒麟区越州镇大梨树村委会空山洞处的林地占用,进行砂料开采,造成林地被毁坏。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积为30487m2(45.73亩),全部为公益林面积30487m2(45.73亩)。地类为未审批使用林地、其它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现场釆砂,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被被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开采沙矿,造成林地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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