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赣州市大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大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日向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余县检察院于2020年7月8日将本案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与杜某某(另案处理)签订了《赣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租了位于赣州市蓉江新区**镇**村大水山的220亩山场。2017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与张某某(仅出资,未参与具体事务)口头约定在蓉江新区**镇**村大水山上茶亭种植苗木。被告人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在坳上村上茶亭山场开挖条带,种植苗木。
经赣州市大余县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山场开挖破坏林地面积16.6亩(折1.12公顷),破坏林地的表土植被和腐殖质层全部铲除,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破坏、林地土壤肥力下降,该地段水土流失。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主动上交植被恢复费110000元。
2019年7月4日,赣州市大余县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何某某依法传唤至潭口派出所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指认笔录;4.视听资料:现场的遥感影像图;5.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6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生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共1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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