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起诉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镇**矿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市,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矿区宿舍。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5月2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22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8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禾洞镇山田肚矿区,2014年7月20日,**公司任命被告人何某某任山田肚矿区矿长并负责山田肚矿区的日常管理工作。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公司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禾洞镇禾坪村第五林班第6、7、19小班的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改变土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采石、取土、采矿、修路、修建厂房、堆放淤泥,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高级林业工程师以及广州市绿之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工程师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2.9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材料,被告人何某某亦供认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禾洞镇禾坪村第五林班第6、7、19小班的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改变土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采石、取土、采矿、堆放淤泥,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达到22.97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拥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矿区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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