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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现居住于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某某石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6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由兴业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3年接手经营兴业县某某镇某某石场,并于2015年开始投产。何某某任法人代表期间,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钩机、铲车、泥土车、过磅等工人在某某石场矿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某某山岭)采石,破坏林地。经鉴定,某某石场使用土地总面积为16.8888公顷(253.3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1.9565公顷(179.3亩)。经何某某辨认,其经营某某石场期间非法采石占用土地的总面积为15.0504公顷(225.8亩),其中林地面积11.0952公顷(166.4亩);其中何某某在采矿证红线范围内使用林地的面积为9.4318公顷(141.4亩);红线外使用林地面积为1.6634公顷(25.0亩)。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主动到兴业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庞某甲、庞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的调查报告;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何某某辨认现场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红虹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某某石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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