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59********,汉族,小学文化,个人**企业投资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6日至7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思南县**镇**材料加工厂系个人**企业,被告人何某某系投资人。2013年5月1日,何某某租用思南县**镇**村**组集体山林后,雇佣工人使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采用剥离地表植被的方式进行采石采砂。2014年12月30日,何某某办理了0.9915公顷林地使用审批手续。2017年8月30日,何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于2018年2月9日被思南县林业局作出了限期恢复原状、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之后,何某某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证的情况下,继续在思南县**镇**村**组采石采砂。经思南县林业局鉴定,思南县**镇**材料加工厂重新违法占用林地的范围岩石裸露,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破坏严重,原有林地已改变用途,面积为1.3699公顷(20.5485亩),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林地类型为水土保持林。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清单、到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思南县**镇**材料加工厂占用林地面积测算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胜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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