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前检公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402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乡**村。2016年4月14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二次退回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未经审批,违反规定使用山推车在其承包的苏某甲、段某甲、刘某某位于鄂托克前旗**镇**村**社土地内开垦林地43.78亩(段某甲、曹某某林权证内)、草原980.7亩(苏某甲、段某甲、刘某某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内),后种植土豆。
2019年6月26日,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涉案现场涉嫌开垦林地43.78亩,其中开垦曹某某林权内林地10.16亩,段某甲林权内林地33.62亩。现状为不规则形,开垦林地地类为疏林地;涉案林地植被全部损毁,已于2019年春季种植了柠条,林地植被正在恢复。
2019年7月30日,经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实地调查,何某某开垦土地51亩种植柠条,829亩种植玉米,144亩为杂草,未按设计要求恢复植被。
2019年3月21日, 被告人何某某经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森林林木林地产权档案,国家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明细表,草原经营权证,转让合同3份,证明材料,开垦土地航拍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通知,恢复植被现状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2.证人胡某某、段某乙、苏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改变被占用林地、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纠凌虹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乡**村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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