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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2015年把自己的责任山“水酸”山上的林木卖给黄某某和李某某砍伐后,于2017年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情况下,雇请钩机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经鉴定,该案现场位于宁明县**乡**村3林班18.1小班,2017年变更图层地类为纯林地,主要树种马尾松,林地保护等级Ⅳ级,现已被开垦种植甘蔗,面积为1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开垦林地种植甘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宁桂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明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587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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