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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崇仁县**畜牧有限公司原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下半年,袁某某、袁某甲、邱某某、周某某四人欲在崇仁县投资**养猪场出租给****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2月1日,由袁某某代表四人租赁了罗某某承包的**镇**园艺场,并签订了30年的荒山转租合同。同月13日,四人注册成立了崇仁县**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袁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每人出资150万元共计600万元(其中邱某某出资含被告人何某某投资10万元)。之后,**公司将**养猪场工程全部承包给被告人何某某,并委托其办理所有未办理的审批手续。2012年4月至10月,何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铲车平整土地,并兴建了宿舍楼和办公楼各1栋、养猪棚20栋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2013年1月12日,**公司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该养猪场出租给**公司使用。2020年7月1日,何某某主动到崇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经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该养猪场占用林地面积为79.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破坏林地79.6亩,其行为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何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志敏

检察官助理:陈水珍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临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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