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1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里**号**(以上均自报)。2018年10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2月25日、5月1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同年3月25日、6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10日、4月25日、7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以韩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的身份在我市成立“中山市**区**日用品商行”、“中山市**区**日用品商行”,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浙江**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7月9日已注销)的名义,通过发放广告单、组织听课、参观旅游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引诱不特定中老年人群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280元至25600元不等的会员卡,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利。经统计,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吸收梁某等41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13200元,期间已返还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3528元。同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因无法支付被害人“投资款”而逃离我市。
2018年10月4日,民警在辽宁省营口市**区**洗浴**房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月婷
二О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6册、其他证据材料3本;
4、视听资料2份;
5、扣押的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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