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铜梁县人,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彝良县**镇**村**号。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局开远铁路公安处抓获后羁押于云南省石林县看守所,同年6月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22日,高某某(在逃)在本区注册忻州市忻府区张**养生产品销售中心。之后,高某某安排店里的业务员四处招揽业务,推销各种保健品,在该中心购买保健品的客户越来越多,每个业务员手里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2016年11月底,高某某与成都藏山奇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后,以消费众筹的模式在本区推销保健品藏山奇,并安排业务员通知各自的客户参加活动。
2016年11月-2017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某经高某某邀请,在成都藏山奇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排下到本区多次为客户讲课宣传藏山奇保健品的好处、消费众筹分红的规则,鼓动客户入股。截至2017年4月份,高某某共计吸收入股150余人,实收股金2277544元,其中,购买藏山奇保健品货款支付646000元,给客户分红917400元。2017年5月份,忻州市忻府区张*养生产品销售中心关门停业,高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及陈述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积极协助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屈海东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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