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检三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5月24日经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武功县公安局逮捕,当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4日向武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外欠账高达一千多万元,资金周转中断,随后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先后在西安、宝鸡成立了办事处进行融资。为了进一步融资,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老板朱某某便与总经理王某甲等人商议,决定在咸阳成立办事处进行融资。2011年10月份,朱某某经操盘手蒙某(化名王某某)介绍认识了杜某某、陈某(上述朱某某等五人均已判决)及被告人何某某,并与他们商定在咸阳市区设立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办事处为奥凯公司融资,将半年期融资款的56%交给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老板朱某某,剩余的44%由蒙某、杜某某、陈某及何某某支配,一年期融资款的52%交给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老板朱某某,剩余的48%由蒙某、杜某某、何某某、陈某支配。朱某某提供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票据,具体融资业务由蒙某、杜某某、何某某、陈某负责。群众合同到期后由朱某某按照半年期本金加本金的6%给群众返还,一年期本金加本金的12%给群众返还。一切商定好之后,2011年10月份陕西**食品有限公司**厂十字绿苑小区B座1005室设立了奥凯公司咸阳**阳办**处。
咸阳**阳办**处成立后,操盘手蒙某、杜某某、何某某、陈某四人经过商议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决定由蒙某和何某某负责招聘**,蒙某负责对**进行培训,何某某负责**的管理及办事处的日常工作,杜某某负责给客户讲课,鼓动群众给奥凯公司进行投资并协助蒙某给招聘来的**进行培训,陈某负责办事处的财务和后勤工作,制作奥凯公司的宣传页、给**用假姓名制作名片,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客户的融资款,按照比例与**及朱某某分取融资款,同时按照**给其交代的比例给客户一定比例的现返。同时商定,决定从半年期融资款中给**提成24%,一年期融资款中给**提成28%。由于当时是柏某某介绍杜某某、何某某、陈某认识的蒙某,所以决定从除过给朱某某半年期融资款56%、**融资款24%,一年期朱某某融资款52%、**融资款28%,柏某某1%的介绍费提成,余下19%的提成款除过支付办事处的各种开支外,按照蒙某占二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二由何某某、杜某某、陈某三人均分的比例进行分配。
咸阳**阳办**处招聘来**之后,先由蒙某和杜某某对招聘来的**进行培训,并由陈某给**使用的假姓名制作名片之后**便在咸阳市区给群众宣传奥凯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拉拢群众为奥凯公司进行投资,一旦群众有投资意向,**便将群众召集起来,并将情况告知杜某某或何某某。由杜某某或何某某与奥凯食品有限公司王某甲或者徐某某取得联系,告知他们群众要来厂子进行参观,紧接着王某甲、徐某某就会安排工人打扫厂区卫生,给前来准备参观的群众进行虚假生产。群众在参观奥凯公司期间,王某甲会向客户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和产品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并以产品利润、公司的前景以及公司扩大规模后的高额利润进行虚假宣传,鼓励群众为奥凯公司进行投资。群众参观完奥凯公司后,杜某某就会组织群众在奥凯公司会议室给群众讲课,进一步鼓吹奥凯公司生产效益好,拉拢群众为奥凯公司进行投资。之后,如果群众有投资意向,**便会带领群众去咸阳**阳办**处,办事处便以奥凯公司的名义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当场收取客户现金,并向客户开据收款收据。2011年10月初至2012年6月1日,咸阳**阳办**处共与群众签订借款合同249份,合同金额7309460元。何某某在咸阳**阳办**处期间非法获利10万余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到武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奥凯公司并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具备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的资格,仍变相系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且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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