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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太和镇*********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刑事拘留;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3日四川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刘伟毅(已判刑),在凉山西昌成立了四川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委托被告人何某某为分公司负责人,全权负责凉山分公司的业务,该公司成立后利用互联网络、媒体(凉山日报)、向群众发放宣传册子等方式进行宣传,并向公司员工摊派融资任务,以投资西昌**矿业和成都**尼迪银证股权等两个项目为名,年收益21%加分红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纳存款。从2014年6月到2015年8月四川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共吸收33名群众存款共计945万元,公司所吸收款项被何某某用于分公司开办费用、支付公司员工工资、支付利息,至今四川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尚未归还吸收公众的存款945万元,涉及人员33人。经查四川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不具备《金融许可证》没有融资资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苹

任勇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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