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何光军,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何光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光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何光军在萧县酒店乡、大屯镇、砀山县、河南永城市条河乡等地,以1.2-2分不等的月息,向何某甲、王某甲、何某乙、赵某某、王某乙、何某丙、魏某某、何某丙、王某丙、程某某、何某丁、张某某、李某某等四百四十余人吸收存款9514.714万元,已结息约542.668万元,已归还本金约228.1万元。
被告人何光军于2019年8月16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借条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赵某某、何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甲、王某丁、何某己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光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光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光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光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光军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娜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光军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附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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