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8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2********,汉族,高中文化,**(深圳)珠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幢**室。曾因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至2014年5月29日止。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8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1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入职**(深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设计公司会员系统平台、全面管理公司和业务市场推广。
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车某甲(另案处理)的授意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设立公司投资平台(www.carla****.cn),并通过媒体宣传、召开招商发布会、公司员工推广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称,投资者可通过该公司投资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投入一定的资金,从而获得同等金额的消费积分用于在**公司实体门店兑换珠宝,之后投资者可以按照每天1-2%不等的比例获得相应的积分返还(上限为六倍),返还的积分中,50%可用于提现,剩余的50%转为消费积分继续在公司实体门店消费。2017年11月,车某甲等人携款逃匿,**公司遂无法继续兑付投资者本息。
经侦查机关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公司采取上述方式共吸引303名投资人投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073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珠宝首饰、手表、工牌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工资表、银行交易记录、银行账户冻结手续、**公司财务单证及后台数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田某某、宋某某、马某甲、肖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车某乙、姜某某的证言及投资人高某某、桂某某、马某乙、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帆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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