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3021966********,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补充证据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伙同简某某、姚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于2015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武汉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姚名某某法定代表人、股东,被告人何某某实际出资数万元用于公司前期房租、水电等成本费用。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及简某某、姚某某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以发展上饶市**有限责任公司石墨制品及对农业、林业项目的投资为由,通过张贴宣传单、电话邀约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推广上述理财项目,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支付月利息2.3%至3%的高息回报为条件,非法吸收投资人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湖北**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确认共向胡某某等97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共计1700000元,尚有人民币1113310元未兑付。
经投资人报案,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查询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资料、铅山县工业园区项目投资合同书、铅山县工业园区**项目投资合同解除协议书、退园申请、债权债务确认及处置协议书、承诺函、民事判决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收据、客户利息表、扣押笔录及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韩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3.涉案财务专项审计报告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人员姚某某、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冬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9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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