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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黑恶势力人员艾某某(另案处理)为逼迫张某某偿还高利贷,邀约被告人何某某以及林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多次在泸县立石镇、云锦镇、泸州等地非法剥夺张某某人身自由30余小时,并在此期间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和威胁。何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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