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2被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何某甲家房屋装修,将其父何某乙去世时遗留的一根木制枪托、一个特制枪管、29发子弹存放在邻居何某丙家,2020年4月28日被民警现场查获并予以收缴。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托、枪管组装成编号为HJ-2020-625-1的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送检编号为HJ-2020-625-2的疑似子弹20发系国产五六式7.62MM步枪弹,认定为弹药。送检编号为HJ-2020-625-3的疑似子弹9发系辅助用枪弹,不认定为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丙、施某某、何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16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