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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2********,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镇**村委**组**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来到其分居的妻子陈某某(女,现年38岁)位于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花园小区**栋**室的住处,陈某某看见被告人何某某裤包内滑落的手枪,遂找借口离开其住处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将被告人何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未果并让其离开。当天18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再次接到陈某某的报警,并在陈某某住处的电视柜抽屉后夹缝内查获被告人何某某持有的枪支及弹药三枚等并予以扣押。当天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被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认定为弹药3发,枪支散件。送检枪支套筒左防滑槽侧擦拭物上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何某某的DNA分型。

2013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与合伙做生意的被害人郑某某(男,现年40岁)在昆明市官渡区 小区门口发生口角,被告人何某某遂用持有的疑似54式枪支的枪托殴打被害人郑某某的头部及鼻梁并致伤。被害人郑某某于当天在昆明市 派出所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其任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何某某所涉嫌两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云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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