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6********,彝族,半文盲,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会理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称被告何某某家中存放有枪支,民警通过电话向被告何某某核实后敦促其将非法持有的枪支上交。2020年3月16日,被告何某某将自己非法持有的一支射钉枪、一支火药枪上交至会理县**镇**村村委会,**村村委会随即将两支疑似枪支上交到会理县公安局**派出所。经民警检查,被告何某某持有的疑似火药枪拉筒已损坏,不能正常击发,不认定为枪支。2020年4月28日,被告何某某持有的疑似射钉枪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检察员:叶东华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会理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1572****;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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