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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51******** ,壮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经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2020年5月9日,民警在何某某位于广南县**镇**村委会*组家中发现该枪支并进行扣押。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枪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何跃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晴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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