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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6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村**屯**号,2019年6月21日因毁坏他人财物,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9日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约于2005年起一直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改装自制射钉枪,后因无火药、铁砂等原材料,遂将该支改装自制的射钉枪藏匿在自家旧厨房。2019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因为龙某某不叫外出做工一事持该支射钉枪到宜州区怀远镇楞达村楞达屯龙某某家伺机威胁龙某某,并用砖块打砸龙某某家房门及窗子。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射钉枪。2019年6月26日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河公(刑)鉴(痕)[2019]21 号《枪支鉴定书》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枪支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枪支上交收条;何某甲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某甲的经过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韦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5.检查、辨认笔录:查获枪支和收藏枪支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改装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强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宜州区看守所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目录1份。

4.讯问录像光盘3张和辨认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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