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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山庄**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向他人借用或购买等方式获取四支仿真气手枪后藏匿于家中。2019年03月20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南京市栖霞区**山庄**区**幢**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家中查获上述四支疑似枪支,正方形帆布枪靶一只,塑料BB弹327颗,压缩空气罐一只。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三支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直径为6mm的BB弹。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仿真手枪四支;

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三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苏斌

                           2020年3月20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1.​ 案件材料和证据;

1.​ 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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