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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5时许,道县公安局蚣坝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的老房子的阁楼上缴获二支鸟铳。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支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永公物鉴(痕检)字[2020]60号《鉴定书》、106号《鉴定书》;3、现场勘验、搜查笔录;4、被告人何某某的辩解和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好英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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