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4〕19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号。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24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办**村谢某某小卖部处喝酒时与村民何某甲发生纠纷并被何某甲的儿子打伤。当晚8时30分,何某某为了发泄私愤,将其于1997年年底和王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埋藏在民安街道办**村何某某老家院子地下的一支猎枪挖出,并将猎枪装在一白色编织袋内,随后何某某提着猎枪在**村找何某甲的儿子寻仇。何某某在村中四处敲门找人,被村民误以为是抢劫,村民立即大声疾呼,何某某因害怕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何某乙追上,后与何某乙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何某某拿出猎枪顶着何某乙的右腹部位,何某乙趁机将何某某打倒在地并把猎枪抢过来折断,何某某因受伤被送医院救治,后趁机逃走。经鉴定,该枪形物体是自制仿12号猎枪,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缴的枪支及编织袋;2.书证: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3.证人何某丙、何某甲、何某丁、黄某某、何某戊、何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枪支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明知系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4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特殊监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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