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9********,黎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1月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在其哥哥何某乙到家中吃饭喝酒。何某乙教育何某甲要勤劳不要懒惰,何某甲和何某乙因此事大声争执,被告人何某甲回到自己家中,从其卧室内拿出自己改制且已经上好膛的火药枪,手持火药枪出门并拿枪指着何某乙,何某丙见状后立即上前阻拦并劝阻何某甲,何某丙劝阻何某甲时,何某甲手持的火药枪掉落在地上。何某丙见到何某甲所持的火药枪掉落在地上之后,将何某甲劝回家中并拉上房门,接着何某乙过来捡起地上掉落的火药枪并砸在墙上,何某乙打砸火药枪时,枪支走火打到自己大腿内侧(何某乙拒绝进行伤情鉴定)。后何某甲、何某丁等人把何某乙送医院治疗。
被告人何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琼公(痕检)鉴字[2019]124号鉴定文书:该枪型物品利用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生球形金属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1把、弹珠五枚、弹壳一枚(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涉案物品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
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何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琼公物鉴(痕)字【2019】124鉴定书;
7.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法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辛求进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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