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0********,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自述于2014年,在汉源县九襄镇街上一电杆上看见有卖枪的广告,通过电话与对方联系后,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支枪支。后将该枪支藏于其位于汉源县**镇**村**组的家中。
2019年6月29日何某某与其父母发生纠纷后被其父举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当场查获该疑似枪支。
经鉴定:何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何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晖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4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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