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1********,汉族,文盲,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0时许,利川市忠路派出所民警在何帮明住宅厨房内西面二楼的角落搜出一把火药枪。经鉴定,何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痕)字[2020]71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笔录;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曾 静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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