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平南县**街道**大道**精品二手车行附近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并从其手中的黑色塑料袋中查获 “东鹏特饮”饮料瓶盛装的橙色液态毒品可疑物1瓶,重242.4克,容积为250毫升。经鉴定,从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涉案的毒品美沙酮;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毒品定性分析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泉
书记员: 李梅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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