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省**市**县,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家*组,现住**省**市**县**镇**村*家*组。2020年4月9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丰豪酒店5006房抓获被告人何某某,从其身上查获一包净重38.88克的白色晶体,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毒品、电子秤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郴公物鉴(理化)字[2020]166号检验报告。5.现场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8.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且有吸毒劣迹,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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