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二么,男,汉族,1966年11月3日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66110331115330221966********,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委**组**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委**组**号。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瑞丽勐卯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家中被瑞丽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0.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10.2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资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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