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址均为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自家的铁皮船来到资兴市**镇**村**组东江湖水域其先前放置悬浮竹质框架式桩张网(又名多桩有翼单囊张网,英文名pegstownet,资兴本地俗称“绝户网”、“拉张网”,指将网囊通过绳索固定于库湾、河道、悬浮框架上,利用鱼的趋光性引诱鱼聚集,再将下沉的网囊起网至水面,不分鱼群种类和大小进行毁灭性捕捞的捕捞网具)处,将连接入户电源220V的诱捕灯打开引诱鱼聚集。次日凌晨1点多钟,何某某再次驾驶铁皮船来到该处收网时被资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桩张网2张,渔货物17市斤。经资兴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何某某使用的桩张网网囊网口长宽各18米,网囊高3米,网目尺寸1厘米,使用该桩张网捕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及《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四十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2号)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及捕捞方法;何某某捕获的渔货物共计鱼类3类,其中鳙鱼、黄尾鲴、刁子鱼个品种为经济鱼类;黄尾鲴、刁子鱼两个品种处于繁殖期;无国家规定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品种。
另查明:2019年12月12日,资兴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制度。对东江湖浙水资兴段大刺鳅、条纹二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水域,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涉及东江湖流域东江街道办事处、兴宁镇、白廊镇、黄草镇、滁口镇、清江镇、八面山瑶族乡等7个乡镇(街道)东江湖水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桩张网、渔货物等物证;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实施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的通告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所涉渔具、渔货物的认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地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萍
检察官助理:曹锋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8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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