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20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53********,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阆中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我市朱镇乡金镶村嘉陵江回水河 “大广水”河沟天然水域,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的渔网,捕获鲫鱼等水产品2千克。
被告人何某某被现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交纳了生态修复赔偿金13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梅
检察官助理:章东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8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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