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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1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居住地安庆市大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培文村东江组附近长江禁捕区水域,放置禁捕工具地笼网捕捞水产品。次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该处收取地笼时,被联合巡逻的安庆市大观区渔政和公安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地笼网4只、小龙虾7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文件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转

                                检察官助理:章  伟

                                 2020年10月 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所在地同居住地,联系电话:524****/1363715****;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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