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疆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现金交易、微信转账的方式非法收购、出售1只四爪陆龟、7只扁平陆龟、1只赫曼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1只红腿陆龟、1只小太阳鹦鹉、1只金太阳鹦鹉,其中,4只扁平陆龟、1只赫曼陆龟已死亡,一只红腿陆龟、1只小太阳鹦鹉已出售,1只金太阳鹦鹉已飞走。
2019年1月21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何某某位于本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当场查获并扣押5只疑似保护动物陆龟活体。经鉴定,涉案5只疑似保护动物陆龟的物种分别为1只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3只扁平陆龟(俗称饼干龟)、1只四爪陆龟。其中胫刺陆龟、扁平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四爪陆龟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根据国家林业局2017年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涉案5只野生动物价值为45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5只陆龟;
2书证:扣押清单、常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收支记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新森公鉴字【2019】第06号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孙海涛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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